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冠夫姓之後撤夫姓,可以在冠夫姓嗎

發問:

我媽..以前聽算命的說撤夫姓之後運氣會比較好,就申請撤夫姓了.但不久後發現,一堆相關文件都要改名,又想改在冠夫姓請問各們大大們1.法律上,查了一下查到一個民法100條的東西,((一)民法第1000條第2項文義解釋。民法第1000條第2項但書所謂「一次為限」是指冠姓之一方「回復其本姓以一次為限」。那回復本姓後的同一人還可以再申請冠姓嗎?當然可以阿,因為條文是規定「回復其本姓以一次為限」,並不是冠姓以一次為限,所以可以再冠姓,不過往後就受到1000條2項但書限制不能再回復本姓。)但後面...(二)立法解釋民法1000條第2項。1.上開文義解釋恐怕會讓人掉入五里霧之中,所以我去查了一下立法記錄,其... 顯示更多 我媽.. 以前聽算命的說撤夫姓之後運氣會比較好,就申請撤夫姓了. 但不久後發現,一堆相關文件都要改名,又想改在冠夫姓 請問各們大大們 1.法律上,查了一下查到一個民法100條的東西, ((一)民法第1000條第2項文義解釋。 民法第1000條第2項但書所謂「一次為限」是指冠姓之一方「回復其本姓以一次為限」。那回復本姓後的同一人還可以再申請冠姓嗎?當然可以阿,因為條文是規定「回復其本姓以一次為限」,並不是冠姓以一次為限,所以可以再冠姓,不過往後就受到1000條2項但書限制不能再回復本姓。) 但後面... (二)立法解釋民法1000條第2項。 1.上開文義解釋恐怕會讓人掉入五里霧之中,所以我去查了一下立法記錄,其中一段說「冠姓之約定應於結婚之戶籍登記時為之,故申請回復本姓後,自不得再為冠姓之約定。」(立法院公報第87卷第31期院會記錄)。由這段記錄可以看出立法者是說「自不得再為冠姓之約定。」 2.由上開記錄可見,因為冠姓之約定應於結婚之戶籍登記時為之,其結論就導出「不得再為冠姓之約定」。不過,當時修法的版本有多種,有一版並未限制冠姓之約定應於結婚之戶籍登記時為之(葉委員版),如果按照葉委員版的說法,將會因為冠姓之約定不必於結婚之戶籍登記同時為之,可能就推論出「得再為冠姓之約定」。) 請問這意思是不能還是可以申請在冠夫姓嗎 2.如果法律上不行的話,有別的方法申請重冠夫姓嗎,比如請願書之類的 ><請各位大大們幫幫忙吧

最佳解答:

請再詳細看該段紀錄。 http://lis.ly.gov.tw/ttscgi/lgimg?@873101;0225;0233 解釋為回復後不得再冠姓的依據是修正草案民法第1000條之一規定,冠姓之約定應於結婚之戶籍登記時為之。 但因為修正草案民法第1000條之一並沒有通過,所以不能再做如此的解釋。 依現行法的條文來看,冠姓的戶籍登記沒有要求一定要在結婚戶籍登記時為之,所以應解釋為在隨時都可為冠姓約定,約定後再去向戶籍機關登記。 而且該條文只限制回復本姓一次,並沒有限制冠姓次數。立法理由中也沒有限制。 所以回復本姓後,應該是可以再向戶籍機關登記冠夫姓。 第一千條 (870528修正) 立法理由 一、原條文以妻冠夫姓為原則,不但有違男女平等原則,且在戶籍登記及所使用資格證件、印章、等均徒增麻煩,故修訂夫妻以不冠姓為原則,且冠姓之一方亦得隨時回復其本姓。 二、廢贅夫婚制度。婚姻是兩人為共同生活,彼此扶持而設之制度,無庸有嫁娶或招贅婚之分,應破除此種觀念。又贅夫婚姻制度之存在,徒然予以男女平等之假象及藉口,應予以廢除。

其他解答:

沒那麼困難與複雜啦,先問一下你與老公感情好嗎?如果是,你先跟他協議離婚後再結婚,再次登記時就可以在慣夫性,民法對改名有許多規定,但沒有法令規定嫁給同一個人第二次,就不可以冠夫姓,和先生商量一下吧!54DC6E5B41866E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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