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題:

國稅局辦理營所稅結、清算的流程?

發問:

因行號換負責人而要辦理營所稅結算、清算 結、清算的申報書都寫好了,是拿去國稅局的營所稅股辦理嗎? 是拿那兩本給承辦人員,如果內容沒問題那就OK了嗎? 可以跟我說辦理營所稅的流程嗎?拜託了~~

最佳解答:

決清算應於負責人變更 45 日內辦理,當你決清算的申報書都寫好了,只要拿到國稅局的營所稅股,交付申報即可。 . 負責人變更的決清算,應在負責人變更 10日內,辦理扣繳憑單申報, 45日辦理當期決算申報(清算前為決算申報,不是結算申報), 於清算結束之日起 30 日內,辦理清算申報。 . 另決清算時,須注意是否有處分存貨及固定資產。 就是以舊行號開發票給新行號。 . 所得稅法 第 75 條 (決算、清算申報)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、廢止、合併或轉讓情事時,應於截至解散、廢止、合併或轉讓之日止,辦理當期決算,於四十五日內,依規定格式,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,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。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,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,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,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。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,不適用之。 前項所稱清算期間,其屬公司組織者,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;其非屬公司組織者,為自解散、廢止、合併或轉讓之日起三個月。 營利事業未依本條規定期限申報其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,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。 營利事業宣告破產者,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截止十日前,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;其未依限申報者,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,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。 法院應將前項宣告破產之營利事業,於公告債權登記之同時通知當地稽徵機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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