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題:

代位繼承問題~需要高手!!

發問:

祖父死後 , 其有六名子女 其中排行老二的已經死亡 , 留下三名兒女 請問以民法來說 : 1.三名兒女是否代位繼承父親的應繼分? 2.代位的應繼分三人是否各是1/18? 3.是否跟大伯姑姑等擁有同樣繼承的權利? 4.大伯姑姑是否可以不給老二的三名兒女繼承? 謝謝!!真的很需要高手~ 更新: 我自己翻民法,是認知三名子女仍然可以繼承只是應繼份不一樣,每人各1/18(繼承父親的1/6) 不明白的是: 三名子女是不是有權利拒絕大伯姑姑作土地分割?這部分需要高手或是訟棍幫忙!!謝謝!!

最佳解答:

祖父過世,假設祖母也不在了,其有六名子女 其中排行老二的已經死亡 , 留下三名兒女 1.三名兒女是否代位繼承父親的應繼分? 答:沒錯,依民法1140條: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。 因此第二代的老二已經過世,由其三名子女代位繼承。 2.代位的應繼分三人是否各是1/18? 答:對,因為是三個人共分得1/6,所以每人都是1/18。 3.是否跟大伯姑姑等擁有同樣繼承的權利? 答:這部份民法不分男女都一律平等。 4.大伯姑姑是否可以不給老二的三名兒女繼承? 答:不行,大伯姑姑沒有理由(沒有法律基礎)禁止老二的三 名兒女繼承。如果已經依法有繼承權而被侵害(沒分到), 可依民法第1146條: 繼承權被侵害者,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。 前項回復請求權,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;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。 作為請求的基礎,對侵害繼承權的人提告。 2008-01-06 16:06:12 補充: 你一開始是問能不能不讓三名子女繼承 答案是:當然不能剝奪他人的繼承權 至於你後來提到的分割 答案是: 1.只有一塊土地(假設)而多人共同擁有權利,就要彼此基於各自的 權利,來協議使用的方法與分享所得的利益 2.如果協議不成,當然就上法院"裁判分割",由法院公正的來 裁判土地應如何分割,因此一但拒絕分割,對方是可以以訴訟 途徑來分割,但是於訴訟中每個人都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

其他解答:

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??http://qoozoo09260.pixnet.net/blog|||||民法第1140條所指的「代位繼承」,指的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「第一順序繼承人」在繼承開始前死亡、或喪失繼承權,才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。 1.三名兒女是否代位繼承父親的應繼分? 答:如果老二係在祖父過逝之前死亡,其子女可聲明代位繼承,反之則無代位繼承權。 2.代位的應繼分三人是否各是1/18? 答:僅能就老二應繼承的部份繼承。 3.是否跟大伯姑姑等擁有同樣繼承的權利? 答:不一樣,老二的三名子女只能就老二的應繼分繼承,而非與其大伯等共同繼承。 4.大伯姑姑是否可以不給老二的三名兒女繼承? 答:不可以,只要老二的三名子女提出聲請代位繼承,其他繼承人無權拒絕。 2008-01-04 17:25:34 補充: 因繼承土地而向法院聲請分割,如果法院裁判准予分割,依法仍得強制分割;口頭上徵詢,當然可以拒絕。 2008-01-04 17:27:09 補充: 強制執行法第131條 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,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;其應以金錢補償者,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。 執行名義係變賣繼承財產或共有物,以價金分配於各繼承人或各共有人者,執行法院得予以拍賣,並分配其價金,其拍賣程序,準用關於動產或不動產之規定。85689B2DB1DA9C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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